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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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安监危化字20105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区一大批大型化工项目相继投入试生产。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旨在强化措施,加强监管,严防试车事故的发生。现印发全区遵照执行。 另外,我局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rar 2.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doc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2、1: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加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区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在自治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
3、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5第二节 组织准备.7第三节 人员准备.8第四节 技术准备.10第五节 安全准备.14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17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19第八节 其它准备.20第三章 预试车第一节 一般规定.22第二节 单机试车.24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26第四节 联动试车.28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 试车条件.30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30第三节 倒开车.33第四节
4、 试车队伍.33第五章 停车第一节 常规停车.34第二节 紧急停车.36第六章 生产考核第一节 试车总结.38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39第三节 生产考核.40第七章 附则.42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45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50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54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72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80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82附录:1、用词说明.832、参考资料.8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持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安全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内蒙
5、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 化工装置
6、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组织、设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
7、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
8、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专业工程质量监督。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经相关检验测试合格并满足试车需要。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符合相应规范标
9、准的要求,并有合格的质量证明书。第十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第二节 组织准备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生产)单位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等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误影响试车工作。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负
10、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干人员。第十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建立健
11、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试车指挥机构及相关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企业人力资源、财务、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节 人员准备第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职、按职进人、全员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第十六条 人员配
12、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第十七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
13、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响关系;四个阶段培训的全过程要始终贯穿安全培训;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全过程。第一阶段: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第二阶段:实习培训。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
14、核,代培单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第三阶段:现场演练。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场、工艺、控制、设备、安全等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第四阶段: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工作,进行实际操作、事故应急处置的技能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第四节 技术准备第十九条
15、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异常情况处理等技术。第二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分批集中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专业方面的技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到底。第二十一条 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1、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3、组织翻译、复制
16、、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置于试车现场。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编制试车阶段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本。第二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根据“三查四定”的技术资料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全可靠。总体
17、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第二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
18、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1)供电: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2)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
19、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4)锅炉及供汽系统: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6)空分装置: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7)储运系统: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8)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
20、、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9)调度通讯系统: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活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14)联动试车方案。(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16)事故应急预案。(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第二十四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
21、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第二十五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第五节 安全准备第二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2、网络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第二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安全教育。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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