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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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仲裁答辩书答辩人: 被答辩人:赵木木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被答辩人赵木木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答辩人处,任编剧一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的各项申请都与事实不符。由于被答辩人旷工及离职给答辩人带来损失,答辩人要求其予以赔偿。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发2013年8月工资3500元整、9月份工资1845元及2013年7、8月份的加班费3181.82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1.经答辩人核实,被答辩人2013年8月份实际工资应为2013.86元;8月23前考核分为100分,23号后为50分(因工作失职直接导致公司损失11680元)2.被答辩人在2013年9月2-5日
2、请假未果便擅自不来,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但被答辩人事后又要求来公司上班,且同意旷工处理,接受公司进行为期下个月停职学习的安排。但是,该学习被答辩人也没有按期完成,且在学习期间不恰当地提出离职要帮朋友拍摄影片,至本职工作于不顾,因此,答辩人依据公司规定扣除了该月工资,并追究其旷工给答辩人带来的损失(需斟酌用词);3.经答辩人核实,2013年7、8月份被答辩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要求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需用制度规定予以佐证)。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社会保险金及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
3、.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6款的规定,被答辩人必须在正式录用的同时,如数按期提交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手续和保险统筹缴纳档案转移手续,并积极协助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由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以上档案,导致其社会保险金无法办理,该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虽然被答辩人未有提供办理社保的相关手续,但是,答辩人仍然在每月的工资中依照应交保险金额如数支付给了被答辩人,以补偿其以其他名义补交社保的损失。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要求答辩人帮其补交社保的申请,必须将这部分收入退回。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10月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答辩人2012年4月16
4、日入职,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见习协议,后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一份,因此,完全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请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请。四、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9月26日应休未休的年假补偿金与事实不符。依据答辩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业绩突出的员工才能享有带薪年假。被答辩人实际入职时间为15个月,因此,不享有带薪年假。五、被答辩人要求补发未发的年薪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六、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因单方违约离职按基础工资的20%承担赔偿金计。(证据:劳动合同条款、保证书条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
5、请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请。 答辩人 日期:2014年1月6日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对补偿、赔偿的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除相关费用自负外,还应按服务期间所取得薪资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虽经同意而提前离、退职,但按规定仍属于违约行为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 (2)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或即辞即走,或自动离职的; (3)所负责工作交接不清、公司财物移交不齐全而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 (4)在工作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违规违法等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而被辞退的。 2.赔偿下列损失:
6、(1)招聘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自动离职或虽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属于即辞即走)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补偿金。1.在本公司工作不满半年者,需交纳补偿金3000元;2.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者,需交纳补偿金2000元;3.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二年者,需交纳补偿金1000元。以下内容是针对申请人(即赵立彦)提出的主张作出的答辩,并应据此事先准备相关制度涉及本案所需的章节、摘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办法、
7、员工薪资标准及发放办法):一、有关薪资问题(每月工资条应发合计均不同,即体现了每月绩效考评的实际结果)1.个人可接受的薪资为3500元/月,并同意可根据公司规定予以重新调整或进一步协商,即意味着其愿意接受低于3500元/月薪资,见附件职位申请登记表。(1)事实上其在公司工作长达17个月之久并按月考评领取工资期间从未提出异议,即便最后离职也实系其推荐并一手撮拍摄仪器租用协议发生纠纷不愿担当而逃避责任所为,并非薪资所引发,不然也应在期满一年时提出异议,甚至辞职。(2)申请人在其申请书请求事项也证实其薪资已有约定俗成:a、补发8月工资3500元;b、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计5250,即3500元/月。
8、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章对劳动报酬作出明确规定和约定:(1)劳动合同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员工薪资标准及发放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支付乙方的薪酬”。要点即“按照员工薪资标准及发放管理办法支付乙方的薪酬”。(2)劳动合同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薪酬的支付是根据部门职责岗位描述(或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聘任责任书要求,结合员工工作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或管理)要求、质量标准及其考核办法,对从事不同工种的岗位职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协作意识、团队建设、责任感和道德诚信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并据实核算发放。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工作技能、工作绩效、奖罚
9、记录、岗位变化等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但每月发放的薪资总额应不低于甲方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点即“根据部门职责岗位描述(或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聘任责任书要求”,“结合员工工作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或管理)要求、质量标准及其考核办法”、“对从事不同工种的岗位职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据实核算发放”。(3)劳动合同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乙方的工资分配及调整按甲方员工薪资标准及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遵循“奖勤罚怠、按劳分配、按技计酬、多劳多得”和“谁贡献谁受益”的分配原则,按岗按绩取酬,实行工资等级制。”要点即“乙方的工资分配及调整按甲方员工薪资标准及
10、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遵循“奖勤罚怠、按劳分配、按技计酬、多劳多得”和“谁贡献谁受益”的分配原则”、“按岗按绩取酬,实行工资等级制”。注:需要提醒的是:1.应让申请人自己说明其在长达17个月期间何时、何地、何种形式、向何人书面提出过异议;2.说明其领取的工资是否按月考核发放,并不定时在工资条上签收(之所以部分签收是由于申请人在曲江新区上班,只有到公司所在地高新区参加活动时才会在工资条上签收)。综上所述:1.都表明申请人长期以来愿意接受现行的3500元/月薪资的事实,即便期满一年后的大多时间里也一直从未提出异议。2.申请人劳动报酬已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而认为申请人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请
11、求不予支持。二、加班工资1.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十条第(四)款对加班有明确定义:“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而临时、紧急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内完成计划外工作的过程。”要点即“批准实施”,“临时安排”、“计划外工作”。2.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对加班管理有明确规定:“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但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内加班完成计划外紧急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应提前一天(含)以上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按加班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加班时间以及必须完成的加班工作任务和临时指定负责人,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意见后,送企业管理部审核备案,申领办公室钥匙,由企业管理部主
12、管核准签发加班许可证,否则不予认可。”要点即“提出申请并按加班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加班原因”,“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意见”、“由企业管理部主管核准签发加班许可证”,“否则不予认可”。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九章第六十一条对加班管理有明确规定:“因个人原因积压的工作需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内工作的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均不视为加班。”要点即“个人原因积压的工作”。注:需要提醒的是,让申请人自己阐明其岗位属性、工作计划及内容、公司安排并临时下达的计划外工作任务书、加班地点(公司所在地在高新区、申请人在曲江新区上班)等事由,说明所谓需要加班的工作是否系公司临时安排的计划外工作,要求其提供经核准签发加班许可证或加班
13、审批表。综上所述:1.申请人一直所从事的是其任期计划目标内的本职工作内容,其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内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公司临时下达的计划外的工作安排,故而不予认可;2.申请人无法出具公司临时下达的计划外的工作任务安排,并提供按规定由企管部核准签发加班审批表回执,无法证明加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社保缴费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对社保的规定要求:(1)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3款:“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上岗的同时将本人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公司”。(2)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第(6)目:“所有新进员工均应在到岗之日如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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