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6年12月修正案(MSC.216)附件3(2010.7.1生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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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修正的经修正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的修正案第第 II-1 章章构造构造 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D 部分部分电器设备电器设备第第 41 条条 主电源及照明系统主电源及照明系统1将下列新的第 6 款加在现有第 5 款之后: “6在客船上,所有舱室均须设有辅助照明,以清楚地示明出口,使旅客能够找到通向门的通道。辅助照明可与应急电源相连,或在每一舱室中配有自备电源,在舱室正常照明失去电源时自动点亮,并延续至少 30 分钟。”2将下列新的 F 部分加在现有第 54 条之后:“F 部分部分替代设计与布置替代设计与布置第第 55 条
2、条替代设计与布置替代设计与布置1目的目的本条的目的是提供机电设备替代布置与设计的方法。2通则通则2.1如其替代设计与布置能满足有关要求的意图并能提供和本章同等的安全水平,机电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可以偏离C、D和E 部分中的要求。2.2当替代设计与布置偏离C、D 和 E 部分的要求时,须按照本条规定对该设计与布置进行工程分析、评估与认可。 3工程分析工程分析工程分析须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准备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并须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确定船舶类型、轮机、电气设备及有关处所;.2找出该轮机和电器设备将满足不了的条文要求;.3找出拟议设计不满足该条文要求的理由,并以符合其它公认的工程或 * 参见海安公约
3、第 II-1 章和第 III 章替代设计与布置指南 (MSC.1/Circ.1212)。工业标准为证据;.4确定有关条文要求所阐明的关于该船舶、轮机、电气设备或处所的性能标准:.1性能标准所提供的安全水平须不低于C、D 和 E 部分中相关条文要求;及.2性能标准须能量化并能衡量;.5替代设计和布置的详细描述,包括列明设计中所使用的假设及任何建议的操作限制或条件;.6证明替代设计和布置达到安全性能标准的技术证据;及.7查明该建议的有关潜在不足和危险后所做的风险评估。4替代设计与布置的评估替代设计与布置的评估4.1主管机关须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第 3 款所要求的工程分析加以评估及认可。4.2船
4、上须带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证明替代设计与布置符合本条规定的文件的副本。5交换资料交换资料 主管机关须向本组织通报其所认可的有关替代设计与布置的相关资料,以向所有缔约政府转发。6条件变化后的重新评估条件变化后的重新评估 如替代设计与布置中规定的假设和操作限制出现变化,须按照变化后的条件进行工程评估,并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第第 II-2 章章构造构造 消防、探火及灭火消防、探火及灭火 第第 3 条条 定义定义3将下列新的第 51 和 52 款加在现有第 50款之后:“51事故中的安全区系指从可居住性的角度而言,任何未进水的或发生火灾的主竖区之外的区域,其中可安全地容纳船上所有人员,使其不受生命或健
5、康威胁,并向其提供基本服务。52安全中心系指专用于管理紧急情况的控制站。对安全系统的运作,控制和(或)监测是该安全中心的组成部分。”第第 7 条条 探测和报警探测和报警4将下列新的第 2.4 款加在现有第 2.3 款之后:“2.4 客船固定试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能够远距离单独识别每一个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5将下列新的案文加在第 5.2 和 款末尾:“安装在舱室中的探测器在被触发时,须能够在其所在处所中发出或引发声响警报。”第第 8 条条 控制烟气传播控制烟气传播6将下列新的句子加在第 2 款末尾:“安全中心的通风系统可为驾驶室通风系统的分支,但位于相邻主竖区者除外。”第第 9 条条 火情控制
6、火情控制7从 第 2.2.3.2.2 (7) 款中删去 “小卖部”。8在 第 2.2.3.2.2 (8) 款中加上“小卖部”。9在列表 9.3 和 9.4 的注解中,将下列句子加在注脚 “c”末尾: “当安全中心位于驾驶室之中时,驾驶室和安全中心之间的隔断不需要耐火等级。”10将下列新的第 2.2.7 款加在 第 款之后:“2.2.7中庭的保护2.2.7.1中庭须位于“A”级分隔结构的围壁之中。其围壁的耐火等级按照所适用的列表9.2 和 9.4 确定。2.2.7.2分隔中庭内处所的甲板,其耐火等级须按照所适用的列表9.2 和 9.4 确定。”11将现有第 7.5.1 款重新编为第款,并将下列新
7、的第款加在该款之后:“7.5.1.2 安装在开敞甲板上的炊事设备炉灶的排风道,在穿过居住处所或具有可燃物质的处所时,须符合第 款中的适用要求。”12将下列新的 第 7.6 款加在现有第 款之后:“7.6载有36名以上旅客的客船上的主洗衣房通风系统主洗衣房的排风道须装有:.1易于拆下清洗的过滤器;.2位于风道下端可自动和遥控操作的阻火器;.3从该处所内部关闭排风扇和进风扇及操纵第 款所述阻火器的遥控装置;及.4位置适当的有盖开口以供检查和清洗之用。”第第 10 条条 灭火灭火13在第 6.4 款的第一句话中,于 “设备 ”和 “须”之间, 加入 “安装在围壁处所中或开敞甲板上”。第第 13 条条
8、 逃生手段逃生手段14在第款中,删去第三句中 “公共处所” 一词并在第四句之前加入下列新的句子:“公共处所亦可具有直通楼梯间的通道,但剧场后台除外。”15将下列新的第 款加在现有 第 款之后:“3.2.5.3 如获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所给与的认可,亦可接受替代撤离导向系统以取代第 款所要求的逃生路径照明系统。16将下列新的第 21、22 和 23 条加在现有第 20 条之后:“第第 21 条条事故门限、事故门限、 安全返港及安全区安全返港及安全区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010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按照第 II-1/2.5 条的定义长度为 120 米及以上,或具有三个及以上主竖
9、区的客船须符合本条的规定。2目的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是确定设计标准,使船舶在发生未超出第 3 款所规定门限的事故后,依靠自身动力安全返港;本条款还提出了安全区的功能性要求和性能标准。3事故门限事故门限就失火而言,事故门限包括:.1失去原发处所直至最近的“A”级边界,如该原发处所受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该边界可以是原发处所的一部分;或.2失去原发处所以及相邻处所直至最近的“A” 级边界,该边界并非原* 参见评估撤离导向系统功能性要求和性能标准(MSC/Circ.1167)及用以取代低位照明系统的撤离导向系统测试、认可和评估临时导则(MSC/Circ.1168)。发处所的一部分。4安全返港安全返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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