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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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 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
2、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 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
4、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10m20002中高层、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30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3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100
5、m5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451.0H1.1H注:表中0指正南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最小距离:9米。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0.7H0.8H450.6H0.7H注: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
6、建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间距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30 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30600.9H(最窄处)1.0H(最窄处)60最窄处按垂直关系控制间距注 :表中指两栋建筑的夹角。 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类别低层多层中高层低层 I类地区 6mII地区类6m I类地区 6mII地区类8m I类地区6mII地区类8m多层 / I类地区 6mII地区类10m I类地区9m(8)II地区类10m中高层 / / I类地区 1
7、0m(8)II地区类11m(10)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2.相对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建筑山墙间距应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3(2)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同时高层居住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
8、45H45H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局确定。(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
9、区0450.7S0.8S450.6S0.7S注;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0.9S1.0 S450.8S0.9S注: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10、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向的,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项控制。 (二)高
11、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控制,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控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7米。(5)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为遮挡建筑,且主要朝向建筑面宽超过45米,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依据,合理确定与被遮挡物之间的距离,其离界距离至少应按确定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
12、列规定: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住宅主朝向 高层建筑 住宅主朝向 L1L2L215米高层建筑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日照正南北投影区 L124米 第二十三条 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工业、仓储
13、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第五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 间距类区建筑筑7筑筑类别区间距方位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
14、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距离(M)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H66多层、中高层0.5H99高层0.5S150.5S15次要朝向低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中高层6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9I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6H76多层、中高层0.6H109高层0.6S180.6S15次要朝向低层5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中高层8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12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三)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用地边界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确定
15、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五)1.毗邻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边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在双方用地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摊离界,但其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第 (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的最小距离。2.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用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用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六)医院
16、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增加的建筑离界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之内。(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4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
17、行,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控制表区位道路红线宽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m)(m)W4030W4014W30I类地区低、多层H24866中高层、高层24H5012108高层50H100151210类地区低、多层H241086中高层、高层24H50151210高层50H100201512注: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按城市规划执行。 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高层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包括裙房部分的后退。后退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核定。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超高层建筑(H100m)须相
18、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绿化带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建筑物后退道路两侧绿化带最小距离 区位建筑高度 (m) 后退距离(m) 类地区低层、多层H246中高层、高层24H5010高层50H10012类地区低层、多层H2410中高层、高层24H5012高层50H10015 注:H指建筑物高度,M指后退距离。 大型公建周边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须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和立体交叉口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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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 规划 技术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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