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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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中国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其间经历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和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章阐述的是1840年以前的清朝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 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度相同,即所谓“清承明制”。但是随着经济政治的变化,为了巩固极端发展的君主专制制度,清朝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在思想文化领域内实行空前严厉的镇压措
2、施,并加强了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在司法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了会审制,形成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这些特点构成了清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清统治者人主中原后,迅速采取了联合汉族官僚地主阶级、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的政策,并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天命正统自居,建立起超越前代的封建大帝国。清初法制指导思想正是基于这个总方针而形成的。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入关之始,就宣布明朝法律制度一概有效,并在历次法典制订活动中,注重保持明律原貌,对明朝问刑条例也大多照搬照用,在立法上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满清)制”的原则。,清朝对于明朝法制的继承,
3、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为了减少与汉族地主阶级的摩擦,顺利实现对全国的控制。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前“民淳法简”,没有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统治。 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治久安。,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统治者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统自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钦定,“
4、御纂”有关儒家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教”、 “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则。 明刑弼教,推行教化,必须禁绝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异端思想的传播。清圣祖认为:“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俗,必崇尚经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根据这一原则,清统治者大搞“文字狱”,查书、禁书、烧书,以人的言论文字、而不是以行为论罪,对所谓异端思想进行惩罚,全面强化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制。,第二节 立法概况 清朝主要法律形式有律、条例、则例、会典、事例等。突出的
5、特点是各种各样的例的地位进一步上升,且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 一、大清律例 清世祖福临于顺治元年准刑部之请,制订法律。至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由于与清初的社会现实脱节,所以并没有认真执行。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
6、(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律后分别附以准奏的条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至此,大清律从顺治到乾隆,历时一百多年,几经修订,终于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总结吸取了两千年封建立法的丰富经验,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清朝沿袭明制,律例合编并行
7、。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 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便于及时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此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数量不断增多,并且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为消除律与例,例与例之间的矛盾,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 自此,以例代律就成为清朝司法官吏任意援引比附,出入人罪造成了便利条件。这也是清朝法律的特点。,三、大清会典 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
8、、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清朝律例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在细节上有很多修改。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原来笞用竹条、杖用荆条),并减少了刑数。笞刑用小竹板,笞十折为四板,笞二
9、十折为五板,笞三十折为十板,笛四十折为十五板,笛五十折为二十扳。杖刑用大竹板,杖六十折为二十大板,杖七十折为二十五大板,杖八十折为三十大板,杖九十折为三十五大板,杖一百折为四十大板。对满人、旗人往往适用鞭刑。,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二千里外)、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外)、边远充军(三千里外)、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号为“五军”。 清朝为各府编制了“三流道里表”、“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府罪犯应流、应充军的地点。由于清朝军制与明朝不同,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也没有“终身充军”、“永远充军”的区别,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0、,只不过极边、烟瘴的距离远于流三千里而已。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沿袭明中期以后的惯例,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监候即“监禁并等候处死”(还必须经过一次复审),立决即“决不待时”。绞监候、斩监候的罪犯还须经过秋审,虽是死罪,仍有一线生望。一般绞、斩监候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妨害尚不很严重的死罪。清律例中适用凌迟刑的死罪比明朝为多,共有二十二项。清中期以后还对所谓“江洋大盗”、“响马”之类的严重犯罪适用古老的“枭首刑”。 在附加刑方
11、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适用范围,发冢(盗墓)、逃囚等罪也附加刺字。对于三犯、四犯还分别在右脸颊、左脸颊刺宇。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 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大清律虽在十恶的条款上继承了明律的传统规定,但加重了刑罚。规定: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并株连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其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姐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十一以上,也要阉割发往新疆给官为奴。 清
12、朝统治者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如奏疏不当或犯讳者,按大逆治罪,如异姓歃血订盟结拜兄弟者,照谋叛未行律治罪。,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清朝继承明朝初年惩罚思想言论的政策,用更为严酷的刑罚镇压具有反抗封建专制主义和复兴民族意识的社会思潮,镇压异端思想。 这主要表现为“文字狱”的迭起:“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清。 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文字狱百余起,其惩罚之严,株连之广,是历史上少见的。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封建专制君主的淫威,是清朝实行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表现。,(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
13、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直至鸦片战争以前,广洲以外各关口岸均奉令关闭。海外贸易和开辟世界市场,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制度从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始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清朝又继续扩大了禁榷的范围,除盐、铁、茶官营外,金、银、铜、锡、硝、硫
14、磺等商品也由政府垄断经营权。凡属禁榷商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 如雍正六年定例:“凡拿获私贩,务须究讯,买自何地,卖自何人,严缉窝顿之家,将该犯及窝顿之人,一并照兴贩私盐例治罪。” 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清朝推行抑商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清沿明制,在各地广设钞关,钞关的主要任务是征收通过税。除此之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等,加上官吏勒索无度,使广大工商业主不堪重负,视商业为畏途,许多商人抽出商业资本而投向兼并土地。 由于关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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