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讲解教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讲解教材.ppt(28页珍藏版)》请在一课资料网上搜索。
1、养 老 保 障 政 策 养 老 保 险 科 -2014年8月,主 要 内 容,城职养老保险政策 一 缴费 二 待遇计算 三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社厅函2013250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缴 费,二、待遇: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 (57145714本人平均 2退休时1% 养老金 工资指数) 本人缴 费年限,2、 个人账户 退休时个人 养老金 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 5714全部平
2、均 截至19971% 工资指数 年底前本人 缴费年限,三、办理退休手续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一)工作流程 (1)企业劳资人员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生日当月到社保中心打印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填写退休审批表、退休证等表格 (2)企业到西青人社局一楼大厅4、5号窗口办理退休手续 (3)社保中心办理统筹结算手续。 办理时限:每月26号至次月3号,二)提供材料 (1)参保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原件(到社保中心打印); (3)本人档案及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确认并注明“本人核实*年*月工龄无误,签名按手印、日期”,4)提前退休人员 当年度提前退休审
3、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 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 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批复后,因单位或存档机构及个人原因未及时审批的,责任由单位或存档机构及个人承担; (5)后延退休的人员 应提供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6)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女职工 需携带: 劳动合同书 天津市西青区城镇企业女职工退休岗位确认表; 注:须单位经办人签字、职工本人签字确认,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 退休时需携带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聘书、 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 注:聘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到区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备案,并提交高级职
4、称证书、用人单位聘书、评审表、聘期内全厂或所聘职工所在部门的工资表(以上材料另提供复印件一份,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活补贴条件: (1)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 (4)在聘任期限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 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发给50元补贴,9)劳模 需携带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再按照以下标准发给补贴: 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发给补贴35元; 获得一次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 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
5、称号的,发给补贴7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发给补贴105元,三、注意事项 1、在计算退休待遇时,遇到有小数时,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92年底前有实际缴费的计算 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 以及1986年8月至1992年12月原在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工作的人员, 办理退休时,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b)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中的“
6、全部平均工资指数,4、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 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退休申报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工龄审定或更正的, 应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退伍以及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6、自2011年1 月1日起,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也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 7、规范填写退休证并粘贴1.5寸彩色照片,四、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8号,一)
7、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户籍要求: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 业户籍人员 2、年龄范围: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 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3、经办流程: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 证办理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3250号,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国家规定缴费。 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二)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三)关于核定缴费基数问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 对于已经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定对该期间的缴费做出相应处理和核定待遇,有不妥之处, 欢迎批评指正。 谢 谢